2021年4月,陈女士和韶关某家居定制店签订合同,约定该店为陈女士新房定制柜子。签约后,定制店安排设计师上门量尺寸、和陈女士商定设计图,陈女士依约先后支付了定金和货款共计5万元,定制店老板刘某向陈女士出具了收据并加盖店铺公章。
后该定制店未依约交货安装,于2022年1月和陈女士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延长安装日期至2022年4月,承诺如再次延期则退还陈女士已交款项并支付违约金。然而,定制店再次食言,陈女士遂将定制店、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及支付违约金。
武江法院审理认为,陈女士与定制店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定制店未能依约交付定制产品构成违约。定制店负责人刘某同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属自行处分其权利,法院予以采纳。遂依法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定制店、刘某向陈女士退还货款5万元,并以实付款项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标准向陈女士支付违约金。
定制型消费模式因其“满足个性化需求”的特点,深受消费者青睐,但同时,该类消费模式下出现的“延期交付”“货不对版”等问题也深受消费者诟病。本案中,针对商家逾期不能交付的违约行为,法院依法作出认定,支持消费者的合法诉求,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提醒经营者在与消费者充分协商签订合同后,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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