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宣判……杨某已尽到善良理性消费者的应尽义务,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作用,在第41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北京四中院在线公开宣判了一起涉网购退货运费承担纠纷案,卖家张某因销售的桌椅套装色差明显且拒绝承担退货运费被买家诉至法院,最终北京四中院二审驳回了经营者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对消费者的全部诉讼请求的支持。
张某系淘宝平台内某家具店的经营者。2019年,杨某在张某经营的网店购买了实木餐桌椅组合家具一套,共包括1桌4椅,实付款889元。收到家具后,杨某发现桌子颜色分布不均,四把椅子颜色差距较大,其中一把椅子疑似有烫痕,便向卖家反映相关情况并提出退货申请。接到申请后,经营者张某却拉黑了买家杨某。
杨某在询问了某物流公司后得知该家具退货运输费用为1383元。因运费过高,杨某于是请求淘宝平台客服帮助ror体育平台,在客服人员指引下将涉案家具退还到张某的店铺地址ror体育平台,ror体育平台随后向张某要求退还运费。但张某认为,退货物流运输价格过高,便拒绝向杨某退还1383元。无奈之下,消费者杨某将张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向杨某退还运费1383元。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四中院。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杨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桌椅存在色差等瑕疵问题,杨某作为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经营者进行退货、更换或修理,由此产生的运输费用应由经营者张某负担。
关于张某主张本案退货运输费用过高的问题,由于杨某考虑到涉案商品系大件家具,在退货前咨询了涉案商品的物流运输费用,在得知运费较高后及时将情况告知了电商平台客服人员,并在电商平台客服人员指引下完成退货程序,杨某已尽到善良理性消费者的应尽义务,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
反之,经营者张某在杨某与其就退货问题进行沟通过程中单方面拉黑杨某聊天账号,导致双方就退货的方式以及物流企业的选择、价格等问题无法进行有效沟通和协商,张某的行为客观上增加了消费者退货难度。在这种情况下,杨某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来选择退货方式及物流企业并无不当,且有物流企业开具的凭证在案佐证,对于其据此要求经营者返还运输费用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北京四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支持了杨某要求退还1383元运费的诉讼请求,驳回了经营者张某的上诉。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无论经营规模大小,也无论是经营实体店铺或线上网店,都应以诚信经营为基础,ror体育平台履行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法官在判后表示,希望经营者都能从本案中汲取教训,着力提高法律意识,在保证所提供的商品质量的同时,亦应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尊重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共同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原标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一套椅子两个色?卖家拒绝退货色差问题家具被起诉,今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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