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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在行动】黄陂法院提示消费者:家具订购避“坑”指南
发布时间:2023-03-15 05:27:19

  买房装修,不少人会选择家具定制,挑一套自己喜欢的风格和样式,并且家装师傅上门安装,十分方便。但在司法实践中,家具公司服务良莠不齐,本来让消费者省事的装修变成了费心的维权。

  黄陂法院武湖法庭辖区内有金马凯旋家具博览城、华中家具批发城、五洲建材城等家具交易市场及家具厂家。时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武湖法庭选取2个消费者订购家具维权案例,分析家具订购交易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及法律适用,希望发挥案例警示作用和普法价值,督促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提升消费者依法自主维权意识,共同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2021年8月,原告郑某因装修需要到被告汉口北某家具经营部选购家具,通过对比,原告认为被告在卖场中摆放家具的尺寸、款式等较为符合家庭的要求,经过洽谈,双方达成购买协议,原告订购茶几、电视柜、餐桌和桌椅一套,共计5500元,其中茶几为169号尺寸为1.2×60。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订货单,送货时间为8月底,定货不退换。双方协商后,原告立即向被告支付家具款项5500元。

  2021年12月,被告向原告送货,并上门进行了安装,内附家具安装说明。上述家具安装好后,原告一直使用。2021年12月,原告在微信中向被告反映餐桌一条腿坏了,被告回复可以修复。后原告又反映茶几的抽屉不是其需要的四个,故要求被告协商处理。因被告在原告催告下一直未处理,2022年3月原告在12315平台进行投诉,反映茶几尺寸与订购不符。2022年7月,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调解无果。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希望商家退货退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已经按照协商一致的意见履行,原告已经支付了协定的货款,被告也实际向原告提供了原告所订购家具,并且已经安装进行了使用,则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系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本案中,双方对订购家具的进行了协商,并协商了包销价格,合同成立后,被告也为原告安装了全部家具。从双方的交易行为可以看出,被告在展厅提供样品,原告按需求和样品进行比较,按照样品定制家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五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第六百三十六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但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被告提供的部分家具产品存在瑕疵,其中餐桌一条腿裂开,茶几不是原告需要的四个抽屉式样,电视柜和餐椅无任何问题,并使用至今。也说明被告提供的家具部分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但家具均不影响原告的使用,因双方约定不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原告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的前提下,且家具为包销,无法确定茶几、餐桌的具体价格,故本案对部分家具可以进行修理、重作、更换更符合本案的事实情况。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货款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质量瑕疵、货不对版等情况在消费者定购家具中时有发生,作为消费者,该注意什么事项,才能尽可能避免纠纷?法官提醒,消费者在定购家具等贵重产品时,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产品的付款方式、安装流程,厂家承诺的保修服务、保修范围等,在交易过程中,如对产品价格、数量、规格、交货期限等关键内容作出调整,应及时通过书面方式进行确认,保留与经营者之间协商记录,尽量避免通过口头方式进行变更。消费者在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固定证据,通过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提起诉讼的方式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同时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2019年12月,原告夏某因购置沙发与被告某家私经营部签订《深圳XX订货合同》,约定,原告订购了产品型号为12#沙发1+1+3(1套)、20#茶几1.6米×90公分(1件)、20#地柜2.4米(1件)、13#餐桌1.35米(1件)、6024#餐椅(6把)、方几(1件),共计65000元。备注:茶几、方几、地柜配红玉,龙纹较少点、餐桌配松香玉米白色,定金25000元、余款40000元。送2个小圆凳、2个抱枕。交货时间为2020年3月底。

  后被告于2020年8月将上述货物送至原告处,原告在此之前已结清货款。货物送达一年左右时间,原告认为沙发依旧有较大刺鼻气味,沙发系美伦豪阁而非深圳XX,故与原告通过微信的方式进行沟通,被告回复称此品牌是深圳XX旗下品牌、该经营部旗下有三个系列:深圳XX、盛世XX、美伦XX。庭审中被告向本院提交了深圳市某家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检验检测报告,该检验检测报告检测批号/生产日期为2021-05、编号为1#沙发一件,经经验该样品所检项目合格。另查明,被告某家私经营部门店招牌为深圳XX。美伦XX与深圳XX、盛世XX系三个独立品牌,均在经营,并摆放在门店内。

  原告夏某与被告某家私经营部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原告夏某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货款,被告某家私经营部应按合同约定交付相应的货物。案涉沙发系某家私经营部店内看样购买,而某家家具店内经营有深圳XX、盛世XX、美伦XX三个品牌的家具品牌,从订货单来看,原告购买12#的沙发与被告提交的12#“美仑XX”合格证上标示的韩12#一致,某家私经营部并未进行虚假宣传或隐瞒真实情况;某家私经营部虽在店铺门口悬挂“深圳XX”字样的宣传牌。但并无证据显示某家私经营部对外宣传其销售的产品均系深圳XX品牌,被告某家私经营部的销售行为并不当然能够得出某家私经营部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欺诈行为的结论。

  关于原告购买的茶几、地柜等家具,虽然被告未明确标示产品的标识,但对应家具品牌均有合格证,且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售卖的是三无产品或者产品存在质量差异,ror体育平台从而误导告进行消费。故本院对原告关于某家私经营部存在欺诈,并要求返还货款及三倍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陈述沙发存在刺鼻气味,但被告提交了沙发产品检验合格证证书,证明被告售卖的沙发无任何质量问题。该案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表现为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相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购买家具的消费者面对经营者可能出现的欺诈行为如何依法有效维权?需要注意保留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向经营者告知其要求购买的商品品牌,同时证实经营者明确告知所购买的是该商品品牌。

  另外,在签订订购合同时,双方应就购买商品的品牌予以明确。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应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收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近年来在家装市场火热状态下,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良莠不齐,部分家具厂家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逾期发货等现象,消费者维权时有发生,亟待规范和引导。对此,法官建议如下

  一是建议通过正规渠道消费。要遵从规范交易流程,家居产品门类众多,消费者难以甄别,为获得物美价廉的商品,减小发生纠纷的风险,消费者应综合考虑品牌、信誉等因素,选择正规渠道进行消费。

  二是尽量形成书面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应首先注意签约主体,与实际经营商家名称是否一致。合同落款在销售人员签字同时,应加盖商家的印章。合同还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主要材质、颜色、产地及付款方式、安装流程,厂家承诺的保修服务、保修范围等内容。

  三是建议保留证据。要加强证据意识,对家具交易中的各类合同、ror体育平台收据发票、宣传资料、样品款式等均应妥善留存。同时在重要事项的沟通联系中避免采取口头方式,应及时通过书面、微信、短信等方式进行确认。

  一是建议严把市场准入关,从源头防范风险。建材市场须严把第一道关口,认真审查入场商家营业资格、厂家授权情况等,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向消费者。

  二是建议强化监督管理。对于被投诉较多的商户,应及时提示,采取有力措施,并形成长效机制,督促诚信经营。

  三是建议积极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法定或承诺的先行赔付责任,家具交易市场应积极承担,这样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营造安心放心的消费环境,树立市场的正面形象,扩大品牌影响力。

  近年来随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消费者生活水平提高,对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规范性提出更高要求。家具公司应当做到诚信经营,认识到不规范经营活动的法律后果,杜绝虚假宣传、夸大承诺、以次充好等经营行为,与消费者建立良好互动,同时完善内部管理,规范签约、收款、送货、售后回访等流程,避免员工利用漏洞牟利,有效防范风险,共同维护家装行业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共同推动家装行业不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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